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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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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欧陆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及欧陆检测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或其任何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统称为“欧陆”)所接受的订单,包括以电话方式作出订单但尚未书面确认以及以送达样品方式作出的订单,均受本通用条款(以下简称为“本条款”)的约束。附有本条款的合同自欧陆接受订单时起生效。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欧陆接受了订单:(1)欧陆开始履行订单的内容,此种情况无须欧陆的书面确认;(2)欧陆以书面形式接受订单。

1.2 本条款取代欧陆与客户(以下简称为“双方”)之间先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订立的所有报价单和协议。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本条款优先于所有在此之后双方订立的与本条款相冲突或不一致的书面协议中的条款。欧陆的管理人员层(除欧陆的执行董事或总经理以外)、员工、代理人或分包商均无权变更或放弃本条款中的任一条款,或作出与本条款中的任一条款相冲突或作出意图推翻本条款中的任一条款的任何陈述。除非经欧陆的执行董事或总经理书面同意并签字,否则欧陆均不受上述变更、放弃或陈述的约束。
2.1 客户的订单只有在以附有客户信头的邮件、传真或其他电子讯息的方式发送,或使用欧陆认可的测试申请样板发运单或电子订货单的方式发送的情况下方为有效。就本条款对于订单中所涉的商业条款未进行特别约定的内容(包括价格、预计的周转期和交货期),须在订接单中时予以约定。客户须在以电话方式作出订单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欧陆确认,并且当客户根据欧陆供客户参考的报价向欧陆发送样品时附上客户自身信息的,将被视为客户已向欧陆下达出具订单。除非该订单是清晰、明确的,并且包含了所有必需的信息,否则欧陆没有义务开始进行任何实际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分析、测试、检验等)。

2.2 除非经欧陆的执行董事或总经理书面同意并签字,否则客户在任何时候建议或提出的任何与本条款不符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在订单、指示或其他文件中建议或提出的条款)将会因被视为是对本条款的实质性变更而被拒绝并且无效。此外,在先前的订单中约定的特殊条款,包括特殊的价格条款,将不能自动地适用于以后的订单。欧陆接受的每一份订单将被视为是欧陆与客户之间一份独立的合同。

2.3 对于已送入实验室的样品提出附加额外服务的要求的,将被视为一个新的订单,欧陆将根据报价单另行收费,预计的出报告日交货期也可能被相应地予以延迟。

2.4 对于实验室外的任何物流服务费用须由客户全额支付,除非客户在上门取件的除非该服务最迟在代收服务前的四十八(48)个小时前、采样服务的前的九十六(96小时前、)个小时和审验审计服务前的一(1)周前作出已被客户取消或变更,客户须全额支付在实验室外的发生的任何交通物流费用。
3.1 除非订单中另有特别约定,否则欧陆的价格只适用“出厂价”,不包括须另行支付的包装费。任何额外的费用或支出(例如,欧陆用于发生的与订单有关的费用和支出)均须由客户支付。

3.2 欧陆的报出的价格包含所有相关税费。

3.3 除非欧陆在接受订单时有特别约定,否则所有发票上所载明的金额须在自发票开票之日起三十(30)日内全部付清。任何与发票有关的争议须在自发票开票之日起三十(30)日内提出。对结果的质疑(包括但不限于分析、测试、检验货等的结果)将不赋予客户延迟付款的权利。对于任何在到期付款日仍尚未支付的发票金额,欧陆有权额外向客户收取人民币五百(人民币500.00)元的管理费用作为惩滞纳金罚,且有权每月按照尚拖欠金额的百分之一点五(1.5%)的利率或相关法律所允许的最高利率向客户收取利息,择其低者。

3.4 发票可通过支票、银行汇款或直接付款的方式结算。任何其他付款方式须事先经欧陆的书面同意。客户负责提供银行账户的资料。

3.5 欧陆有权要求以收到客户支付的报价单上所载明的100%的款项作为开始从事订单项下工作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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